释义 |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6、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7、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 综合上面所说的,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时间是可以由双方来进行约定的,对于最长或者是最短的时间在法律中是没有规定的,只是对没有约定的期限做出了规定,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双方就需要协商好,如果没有协商好的就可以按法定条款来进行处理。 一、担保人承担的责任的时限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时限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