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宪法在特别行政区适用吗 |
释义 | 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是整体的、全面的,同时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适用。宪法的规定既有原则性、普适性的,也有专门的、特别的条款。原则性的条款应当普遍适用,专门的条款个别适用。 一、合同制和劳务派遣制待遇有何区别 (一)主体对象:合同制的主体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而派遣制的主体是派遣公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一)劳动关系:合同制职工直接和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派遣制员工与用工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也就是,合同制职工直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制员工则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一)人力资源管理方式:合同制职工由用工单位设立专门人员/机构对职工直接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派遣制员工的人力资源管理则由派遣公司全权负责。 (四)适用法律:受到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不同的影响,派遣制与合同制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也有所不同;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合同制中,用工单位与合同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制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公司与派遣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派遣制员工签订《劳务协议》。 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要了解的问题 1、聘任和解聘的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专门规定的, 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 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 2、加班费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 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加班费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高级管理人员有加班费一般得不到支持。 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 3、保密条款,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般是进行原则性规定,最好能单独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 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 4、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 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为了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竞业限制条款。 三、合同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典》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 1、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2、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法律也未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数额的,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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