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理退房有哪些情形 |
释义 | 法律分析:合理退房的情形包括:1、开发商擅自将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给第三人的;2、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3、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经核验,确实不合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一、房屋质量不合格退房是否可以 房屋质量不合格且不能交付使用时,退房是可以的。如果是交付后具有严重影响居住的质量问题,也可以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购房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合理申请退房 购房者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合理申请退房; 1、签订合同后,开发商擅自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开发商未交房,且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交房; 3、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4、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5、其它法律规定的可退房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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