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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小区公共收益应直接入公账
释义
    每个住宅小区,都有公共区域(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利用小区公共区域对外经营所得,即为小区公共收益。所有权人为小区全体业主。
    在业委会未成立前,该部分收益一般由前期物业公司,开发商或是开发商股东占有保管。业委会成立后,占有保管人负有向业委会移交的义务。移交公共收益的收款账户,自是业委会公共账户无疑。
    业委会成立后,对于公共区域的经营,有业委会自行负责或委托第三人负责两种模式。
    业委会自行负责经营模式下,有些小区是业委会委员,或是业委会指定的非委员个人账户收款。该种模式下,容易引起小区业主对业委会的误会,不如让公共收益直接进入业委会公共账户,来得干脆清爽。
    每一笔公共收益,如直接进入了业委会公共账户,则业主心中经手人雁过拔毛,私分侵占等瓜田李下的猜忌,必消弭于无形,根本不需要收款人或业委会自证清白。
    委托第三人负责经营模式,如物业公司、经营公司对公区管理,公共收益分账模式下,也建议收款账户为业委会公账,好处有三:
    第一个好处是,业委会对公共收益能够做到颗粒归仓。如经营方即第三人采取不如实入账,篡改相关数据等方式,容易让公共区域经营收入跑冒滴漏。比如公区停车场的收入,设置业委会公账为收款码,和设置第三方的账户为收款码,效果会完全不一样。
    第二个好处是,业委会有主动权。钱一进账,就在业委会掌管中。该给运营人第三方的约定分成,直接划给第三方即可。反过来,如果是钱进了第三方的账户,就算是第三方诚实守信,不在收入上做手脚,业委会请款也很被动:对方配合,款项划拨就快一点;不配合,那就有的麻烦。特别是有些物业公司,拨付款项需层层审批,手续繁杂,材料繁琐。要回自己的钱还得求人,纯属自取其辱。
    第三个好处是,可以避免公共收益被查封的法律风险。如果第三人涉法涉诉,账户被他人冻结,那进入第三人公共收益也不能幸免。因为第三人账户上的钱,法律上就认定为第三人的财产。业委会能否索要回来,姑且不论,就算最后能够主张回来,也费事费力费钱。
    结论:无论业委会自管或是委托第三人代管公共区域经营,公共收益尽量直接进入业委会公账,对己对人都有好处。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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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2 15: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