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形成之诉(又称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关系(或民事权利)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之诉。 形成之诉具有如下特征: 1、双方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无争议,只是对这一法律关系是否形成或如何形成有争议。 2、双方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对某一法律关系加以形成,而不要求解决权利或义务的承担问题。 3、在法院的形成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保持不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