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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职时间以哪个时间为标准
释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无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然而,用人单位可以放弃或减少这个通知期限,但是不能超过30日。因此,办理离职手续的时间应作为离职时间的准确依据。如果用人单位内部规定的通知期限低于30日,劳动者应遵守,并且未经单位同意提早离开将被视为旷工。
    法律分析
    1.对于离职时间,以办理离职手续的时间为准。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非试用期)无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这30日式用人单位的权利,即用人单位可以放弃或减少,但是,不能超过30日。
    3.如果用人单位内部的规定是低于30日的,属于合法合理的要求,劳动者应当遵守,未经过单位同意提早离开属于旷工。
    拓展延伸
    确定离职时间的标准:如何界定员工离职的时间节点?
    确定离职时间的标准是一个涉及法律和合同约定的重要问题。通常,离职时间的界定取决于雇佣合同、劳动法和公司政策。在大多数情况下,离职时间被定义为员工正式提交离职申请的日期或者最后一天在职工作的日期。然而,具体的标准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公司而异。有些国家或地区可能要求提前通知或遵循特定的程序。公司也可能制定自己的政策,规定离职时间的具体要求。因此,雇员和雇主在确定离职时间时应仔细阅读合同和相关法律条款,并遵循适用的规定,以确保合法性和公平性。
    结语
    离职时间的确定涉及法律和合同约定,具体标准因国家、地区和公司而异。通常,离职时间以办理离职手续的时间为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应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但用人单位可放弃或减少,但不得超过30日。若单位内部规定低于30日,劳动者应遵守,未经单位同意提早离开属旷工。因此,雇员和雇主在确定离职时间时应仔细阅读合同和法律条款,遵循适用规定,确保合法性和公平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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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9 6:0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