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物业企业不履行义务,可不交物业费;业主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费。如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使用人负责交费,业主也需负连带责任。已竣工但未售出或交给买受人的物业,建设单位应交纳物业费。物业企业不履行义务,业主可以不交物业费。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若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后者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则业主负有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未出售或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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