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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关系梳理
释义
    检察建议和抗诉是检察机关对错误裁判的监督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不同情况下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抗诉和检察建议做出具体规范,以解决再审启动时的问题,确保司法的终局性。
    法律分析
    检察建议和抗诉关系
    1.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或者具有法定情形的调解书,不采用抗诉方式,而是向同级原审法院提出纠正建议要求其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监督方式。
    抗诉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或者具有法定情形的调解书提出抗诉从而引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监督方式。
    2.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启动抗诉和检察建议做出了具体规范:
    1.当事人申请的情形: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2.人民检察院的审查程序: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是否提出抗诉或检查建议的决定,在审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享有调查权,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3.当事人申请的次数限制:只以一次为限。
    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范是为了解决再审启动时,当事人多头申请、重复申请导致司法资源浪费的问题。希望通过对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进行适当规制,形成再审启动机制上“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在后”的局面,鼓励当事人在穷尽法院系统内的救济渠道后,再启动检察监督机制,从而适度限制再审的启动,确保司法的终局性。
    结语
    通过检察建议和抗诉,检察机关对于错误的生效裁判或者具有法定情形的调解书进行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法院重新审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启动抗诉和检察建议做出了具体规范,限制了申请的次数。这些规范旨在解决再审启动时的问题,确保司法的终局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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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3 21: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