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计时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1、综合计算工时 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2、综合计算工时制特点 ①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②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③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即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一、每周工作超过44小时怎么办? 每周的工作时间未超过44小时的法律规定,但因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第38条,未安排劳动者每周休息一天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应每周一天6个小时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并非不支付加班费或者仅仅支付2个小时的加班费。标准工时制是指,职工每周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同时要保证职工每周有一天的休息时间。二、如果公司采用的是不定时工时和综合工时制度。只要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即便未安排每周休息一天,单位也可以不用支付加班费,但如果赶上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加班费。综合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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