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检察院只可以提出量刑建议,法院一般会尊重和考虑,但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法院。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 罪名 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法律客观: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量刑理由主要包括: (一)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 (二)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 (三)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第三条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