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对组织者应当立案侦查。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此外,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组织对象是未成年人,或者当时并不知道组织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但后来发现是未成年人,而仍组织其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则也认定为此罪的故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即首先,组织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即组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其次,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即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