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子女不可代位继承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而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不会获得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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