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设立、转让和消灭都需要依法登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如果没有依法进行登记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