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处理劳动争议的正确程序有自行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具体内容如下: 1、自行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商量,相互让步,协调双方的关系,消除矛盾,从而求得争议解决的方法。 2、调解:是由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调和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方法。 3、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国家授权的专门仲裁机关行使国家仲裁权,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4、诉讼:是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上述四种解决纠纷的途径中,仲裁和诉讼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协商、调解则不具有,因而当事人对协商和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反悔。当然,究意采用何种途径去解决一个具体的民事纠纷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