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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隐私权规定是怎样的
释义
    《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的隐私权,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和私密信息,不得以各种方式侵害。与个人信息权益相比,隐私权是具体的人格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不可被他人使用。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必须得到明确同意或法律规定,否则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而处理非私密信息的个人信息则需依法规定或获得当事人同意。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隐私权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他人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二、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有什么不同
    1.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性质上属于绝对权和支配权,具有对世效力。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尊重隐私权,不得对之加以侵害或妨碍。
    个人信息权益并非具体人格权,而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
    2.隐私权人可以自行处分权利,如自行在网络上或向媒体公开其私密信息,但隐私是不能许可他人使用的。
    个人信息中则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3.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五项,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要么是取得隐私权人的“明确同意”,要么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否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的行为都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但是,对于处理非私密信息的个人信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要么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么是得到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的“同意”。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活动和信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得到权利人明确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进入私密空间,窥视私密活动,处理私密信息等行为。隐私权是绝对权和支配权,个人可以自行处分,但隐私是不能许可他人使用的。个人信息权益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得到个人的同意进行处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必须得到明确同意或依据法律规定,否则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处理非私密信息的个人信息则需依据法律规定或得到个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六条 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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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9 2:3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