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我国主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正将消费者概念的外延扩大以涵盖金融消费者,但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以及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重要性等特点决定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价值目标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能涵盖。在金融交易关系中,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能力有限的金融消费者对特定金融商品或服务的回报与风险的判断,并不像一般交易中消费者对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判断那样,可以依靠自身经验或产品信誉。相反,这些通常建立于合约基础之上、以金融商品为基础商品并可能再通过各类合约不断衍生的金融投资商品与传统商品和服务已经截然不同,投资者对这些专业的、复杂的金融投资商品和服务的判断主要依靠金融机构的推介和劝诱。这也决定了金融法需要通过独立的制度设计,建立更为严密的确保微观交易过程公平和宏观监管制度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二、其他相关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 近年来,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以特别立法构建了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2000年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对金融机构的交易行为予以规制,通过说明义务和适合性原则等规则的应用,构建起更为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借鉴日本的经验,于2012年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韩国也于2012年通过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英美两国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也充分说明国际金融危机之后,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特殊性以及对其单独立法的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