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未成的赠与财产要如何处理 |
释义 | 结婚未成的赠与财产,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一般要予以返还;如果是婚前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在没有撤销赠与或者是赠与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归受赠人所有。 一、分手后要回东西合法吗 恋人间互赠礼物是为了表达情意,属一般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无偿取得财物所有权的行为。 男女恋爱期间,经常会赠与一些礼物,如服装、饰品、手机等物品,而且还会因日常生活消费而支出费用,如外出吃饭、旅游等。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均应视为赠与。消费性的赠与、基于礼节的馈赠、双方赠与对方的小额礼物或者生活用品不能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 而给予贵重财物是在相信对方以后会与其结婚的基础上的赠与,法律上把这种以一定条件为前提的赠与叫做“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不成立,那么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自己的赠与,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的财物。 二、恋爱期间赠送的物品分手时能够讨回来吗 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要看情况。一般恋爱同居期间互赠给对方的财物,如果数量不多、价值不大的,不能按照同居财产进行分割,一般不需返还;但如果属于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的大额财产,属于可返还的彩礼的,或者有可撤销赠与的情形的,需要返还。 三、离婚后首饰和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呢 对首饰和彩礼金应区别对待。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男方将首饰无偿赠与女方,并没有附带任何条件和目的,符合一般赠与合同的法定要件,男方无权要求返还;对于彩礼金,因男方在赠与女方时,是以双方结婚并共同生活为条件和目的。符合彩礼返还条件的应该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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