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有提出异议和投诉的 权利。对于异议和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处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重新招标和重新评标 两种不同的方法。在招投标实践中,有地方立法在此基础上创设了复核程序,作为重新评标的补充,提高了招投标率,弥补了制度漏洞。 2.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招投标活动中,在一 定条件下,将会启动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标程序。但是对于重新招标适用的具体条件、主体、程序等并没有明确。在各地招投标 立法实践中,对于重新评标,有的地方创设了复核程序。在招投标活动中,适当地选择复核、重新评标、重新招标对于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合法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 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 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 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 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评标。从上述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中标无效后,既可选择重新招标,也可选择重新评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