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回扣条款是否合规? |
释义 | 回扣条款无效,违反刑法规定。《刑法》第163条第2款和第385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属于受贿罪行,应予以惩处。 法律分析 回扣条款无效。 《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 《刑法》第385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拓展延伸 回扣条款的法律规定和合规要求 回扣条款的法律规定和合规要求是指对于涉及回扣的条款进行审查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回扣条款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或禁止。合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披露回扣条款、合法合理使用回扣、遵守反腐败法律等。合规的目的是保护商业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防止回扣行为滋生不正当竞争、贿赂和腐败。因此,企业应当认真研究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规的回扣政策,并建立内部控制机制以确保回扣条款的合规性。 结语 回扣条款的法律规定和合规要求是保障商业交易公平透明的重要举措。根据《刑法》第163条第2款和第385条第2款,回扣行为被明确视为受贿罪,并受到法律制裁。为确保合规,企业应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规的回扣政策,并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的目的在于预防不正当竞争、贿赂和腐败,维护商业交易的公正性和诚信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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