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经破产企业的委托授权成为企业破产清算律师,经人民法院指定成为破产案件管理人中的律师。条件是没有因为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有律师专业执业证书;与破产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第四条 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但被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宜担任管理人,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情况: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