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医药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标准。
 三、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四、交通费
 以正式票据为凭,据实计算。
 五、住宿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六、营养费
 康复所必须的营养费用,应有医嘱或者鉴定结论支持。
 七、误工费
 八、残疾赔偿金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十、后续治疗费
 可以预见必将发生的费用,应有鉴定结论支持。
 十一、康复费
 身体恢复健康所必须的康复费用。
 十二、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般造成身体伤残的应支付该费用,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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