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基金经济纠纷中,证券公司或证券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并非一定存在免责情形,具体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分析。 一般情况下,证券公司或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经济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职责,注意风险提示,加强风险控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如果证券公司或证券从业人员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基金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证券公司或证券从业人员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但仍无法预测和避免基金投资者遭受的经济损失,那么其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会相对较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加强风险提示、风险评估和风险揭示,依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适当控制客户风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提高基金风险管理能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允许对方合理的利益追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侵权人在侵权时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受害人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