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二级高级法官在最高人民法院属于庭长级别。其义务有: 1、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 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 3、依法保障诉 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 益; 5、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6、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在高级人民法院属于副院长级别,在中级人民法院属于院长级别。法官的等级确认,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法官的等级不同于法官的职务。法官的职务是指法官在人民法院中担任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等。而这些是有行政级别的。法官的职务中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确定,其他职务由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同时,法官的等级也不同于军衔、警衔等衔级制度,法官之间并不根据等级不同来确定其上下级关系。法官的等级是法官的职级划分系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十六条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第二十八条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法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