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内容 |
释义 |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内容如下: 1、文字、音像的记录。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2、程序启动的记录。申请人依法可以口头申请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3、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4、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5、执行与送达记录; 6、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7、记录设备使用与管理; 8、 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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