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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储蓄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释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规范操作,堵塞漏洞,有效控制风险,保障储户存款和资金的安全,总行根据国务院第107号令(93)《储蓄管理条例》中有关挂失管理的规定,特制定《中国银行储蓄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发送各行,请遵照执行,但暂不对外宣传。 由于储蓄系统的电脑平台正在转换过程中,有关挂失凭证及挂失登记簿等暂不作统一规定,各行可预留1年用量(文到之日起)。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应由省分行统一报送总行研究回复,地、市行如有问题或建议直接请示省分行研究回复。 本管理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中国银行储蓄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管理,有效控制风险,规范储蓄存款挂失业务操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挂失的范围 储户遗失存单、存折、预留印鉴的印章、账户的密码、通信存款的寄存证、个人支票等均可到银行办理挂失。 二、挂失的条件 1.储户办理挂失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代办挂失须同时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2.银行根据储户提供的资料,确认存款未被支取和未被冻结止付后,方可受理申请。 3.银行在受理挂失申请(包括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前账户内的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4.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银行不受理挂失。 5.密码挂失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6.正式挂失必须到原开户行办理。 三、临时挂失 1.储户在特殊情况下,以口头、电话、电报、信函等方式申请的挂失,均视为临时挂失。 2.储户可在联网机构申请办理存单(折)的临时挂失;非联网机构储蓄存款的临时挂失,以及印鉴、个人支票、通信存款寄存证、凭证式国债等的临时挂失,储户只能到原开户行办理。 3.储户必须在办理临时挂失后的5天之内,到原开户行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挂失失效。 4.柜员要做好临时挂失登记记录,交复核员审核后保存,并调整储户账户冻结状态。 5.临时挂失不收手续费。 四、存单(折)挂失业务的处理 (一)挂失业务的手续 1.柜员根据储户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核对储户的身份证件及账户的各项内容,确认无误后,先冻结账户,再办理其他挂失手续。 2.指导储户填写挂失申请书,在“证件内容”栏,要填写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住址、签发单位等;代办挂失时,要同时注明代办人身份证件的上述相关内容。 3.办理正式挂失时,申请人需在挂失申请书上签字。凭印鉴支取者,在挂失申请书上加盖原预留印鉴。凭密码支取者,则由储户输入密码。 4.对挂失金额较大的(按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由各省行自定金额的限度),要影印其身份证件作附件备查。 5.存单、印鉴、普通活折等收取挂失手续费1元,定、活期一本通收取挂失手续费5元。 6.复核员审核各项内容无误后,加盖印章,将挂失申请书第三联、手续费收据和身份证件交储户。储户7天后凭挂失申请书换取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 7.柜员应在挂失登记簿上详细登记有关要素,并将挂失申请书的第一联专夹保管;挂失申请书第二联作手续费传票的附件送事后监督审核。 8.事后监督对次日电脑打出的日结报表中的冻结和解冻账户清单进行核对并盖章。 (二)挂失业务的核实 柜员受理挂失后,应对挂失的存款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方式可分为: 1.根据储户提供的内容与开户资料核对,并通过电话与存款人取得联系,证实挂失确属存款人申请办理。 2.存单(折)挂失金额较大的(按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由各省行自定上门调查核实挂失金额的限度,并报备总行零售业务部),应根据储户留存的地址上门调查核实,并由挂失申请人在调查书上签章认可,调查员填写调查结果,交主管审核,若调查结果属实,则在挂失7天后予以办理解付、补发新存单(折)或转存等手续,调查书作为挂失申请书第一联的附件,永久保管。 3.对挂失人身份证件的核实,可向证件签发机构发查询调查函,根据查询回复时间酌情延长解付、补发新存单(折)和转存时间,但原则不超过1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4.对外地户口、核定身份有困难的储户,可采用所在单位证明及担保或找本市户口的居民担保等办法处理。但受理挂失的开户行必须对担保单位或个人进行上门调查,核实担保人的可靠性和是否有经济担保能力。对挂失金额较大的(按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由各省行自定,但最高担保额不能高于人民币20万元)存款,银行不受理挂失担保,只能进一步核实原存款人的身份证件并确认后,方予办理挂失的解挂处理手续。 5.挂失申请人无论是本地或异地,遇有疑问都应作进一步核实;若发现申请挂失人是假冒,应立即报保卫部门及公安部门查处。 (三)挂失业务的解挂处理 1.储户7天后持挂失申请书的第三联来银行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等手续时,必须由原存款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代办挂失的,应由原存款人和代办人来银行办理,并在挂失申请书的第三联上签字。 2.柜员审核申请书第一、三联上的签字一致后,根据储户的要求办理补发新存单(折)或取现等手续。 3.核销挂失登记簿,将挂失申请书的第一、三联和冻结止扣单送事后监督审核后,第一联永久保管,第三联作存折表外传票附件(如果取消挂失没有传票的,则作为当日冻结和解冻账户清单的附件)。 五、特殊业务处理 (一)通信存款的客户寄存证挂失 客户寄存证的挂失,可来函办理。客户来函办理挂失,须提供本人出具的寄存证丢失声明、身份证件影印件及约定取款方式所确定的印鉴/签字,银行审核无误后按存单(折)挂失业务的处理规定办理。 (二)个人支票的挂失 1.储户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挂失止付申请书交支票付款行办理挂失,付款行查明申请挂失的支票确未付款后,暂停支付。申请暂停支付后,储户应向支票付款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并向支票付款行提供已经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证明。暂停支付的有效期为12天,当12天期满支票付款行未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通知时,银行将视同自动取消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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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1 2: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