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注册资本法定股本的概念是什么? |
| 释义 | 1、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企业成立之前必须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并向登记机构登记。 2、法定股本,又叫额定股本。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最大股份数额,为公司的法定发行总量。额定股本数量的改动须经全体股东批准。公司各次发行的总数累计不得超过额定股本。通常公司已发行股份数量小于额定股本并在财务报告中公布。 一、设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1)无论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发起人都应符合法定人数; (2)在人数上,发起人必须在2-200人之间,因为股份有限公司不能为一人公司,所以不能只有1人;200人以上在《证券法》上构成公开发行,因而就不可以称为发起人了。 (3)在条件上,发起人中必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中国境内指大陆地区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新公司法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最底注册资本额。因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登记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发起人需认购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本总额,首次缴纳的出资,没有比例的限制,也由公司章程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如果公司成立,由发起人取得的权利和利益或者所发生的一切债权或义务可能由公司承继。但是,如果公司没有成立或者成立后不予认可的话,发起设立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务或义务,均应由共同发起人共同承担。 (2)发起人之间可以认为是一种合伙关系,为设立公司,发起人之间需要订立发起人协议,该种协议属于合伙性质。发起人协议在发起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各个发起人可能承担不同的义务,享有不同权利,因而必须通过发起人协议明确规定。 二、出资期限的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合同、章程中及外资企业在章程中必须明确出资期限,如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审批机构不给予批准,登记机构也不给予核准登记注册。 根据《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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