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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释义
    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根据本法条可以得出:
    1、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2、犯罪的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由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使得原本可以得救的人员失去了生还的机会;或使得有关部门没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造成伤员人数、财产损失扩大等情况。
    “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在事故发生后不仅自己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而且还指使、授意甚至阻止他人报告,或者逃匿、伪造、破坏事故现场、转移、藏匿、销毁有关证据等情况。
    一、不报安全事故罪最新量刑标准
    不报安全事故罪最新量刑标准: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安全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国对不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判刑标准
    本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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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3 3:5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