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小时)以上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