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企业工会如果具备法人条件的,就能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的资格。企业工会属于为企业职工的共同利益而设立的社会团体,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