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末位淘汰制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公司的“末尾淘汰制”本身就有其不合理性,劳动者业绩处于末位的情况总是客观存在的。即使劳动者绩效考核处于末位这并不能确认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需要正确分析处于末位的水平是否在正常范围内,用人单位是不能直接 解除劳动合同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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