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不会被泄露。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保护措施的,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不必担心举报人的电话号码被泄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