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10级伤残怎么鉴定? |
释义 |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有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觉错觉.眼球颤抖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形浅感分离性缺失。 8、一肢完全感觉不足。 9、缺乏节段性的完全感觉。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部面部损伤: 1、一力一目了然。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留有泪溢症状。 5、留下眼睛里的异物。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颌关节损伤,轻度开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耳朵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耳朵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不少于10%。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在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状瘢痕在10厘米以上。 16、面部细小的疲劳(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在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40平方厘米以上。 1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疤痕面积不低于20平方厘米。 (五).胸部损伤引起的: 1、女性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缺2肋以上。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引起的: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的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横膈肌破裂修补。 (7).盆栽损伤引起的: 1、盆腔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单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单侧输卵管缺失或封闭。 5、子宫破裂修补。 6、单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损,疤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引起的: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不少于25%。 2、阴茎包皮损伤,疤痕形成,影响功能。 3、单侧输精管缺失(或封闭)。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疤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脚十指缺失(或失去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髁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失去功能的10%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瘫痪疤痕形成达体表面积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伤残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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