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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德州伪劣产品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释义
    德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立案标准包括三种情况,其中第一种情况是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第二种情况是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第三种情况是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若涉嫌以上三种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分析
    德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立案标准是,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拓展延伸
    德州伪劣产品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下: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伪劣产品销售数量在五十件以上,伪劣产品销售金额或者销售数量虽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将已销售金额或者销售数量用于继续销售,金额或者数量超过该金额或者数量五倍的,也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销售数量五十件以上,或者将已销售金额或者销售数量用于继续销售、自用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综上,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销售数量五十件以上,或者将已销售金额或者销售数量用于继续销售、自用等情形之一的,将受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追究。
    结语
    根据德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立案标准,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这些情形包括: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因此,若涉嫌以上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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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7 12:4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