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官受贿的钱应怎么处理? |
释义 |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贪官受贿的赃款赃物的处理方式:受贿和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贪污挪用的发还受害单位。赃款赃物的处理由不同部门负责,包括反贪部门、纪委和法院等。追缴赃款赃物不设时限,防止贪官通过“资本运作”洗白赃款。部分地区要求公开资金数额和流向情况,确保反腐追回的赃款赃物公开透明。 法律分析 关于贪官受贿的钱怎么处理,受贿和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赃款赃物的界定:将贿赂犯罪的财物,由货币、物品扩大为以货币结算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 一、受贿和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贪污挪用的发还受害单位: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检察机关对赃款赃物的处理由侦查办案、案件管理、计划财务装备、纪检监察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涉及的赃款,由检察院反贪部门负责;违纪和廉政账户资金,由纪委负责;贵重物品在经过相关司法程序后,由法院负责拍卖。 缴获的赃款赃物主要有两个去向: 一是法院判决后,判决中认定为受贿和违法所得的要上缴国库; 二是法院认定为贪污、挪用公款等性质的,赃款要发还受害单位。 此外,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法院未认定构成犯罪的涉案款项要退还给犯罪嫌疑人或家属。违纪违法案件的涉案赃物都是通过拍卖后将所得上缴国库的。 二、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有贪官企图通过“资本运作”洗白: 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 随着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和腐败分子千方百计逃避惩罚,追缴赃款赃物的工作需要应时而变。不少腐败分子学会了“资本运作”,把非法收入用于买房、炒股等投资,钱生钱、利滚利,妄图将赃款“洗白”。 有的地方纪检机关已不定期晒出了反腐涉及资金的情况,要求各地定期公开资金数额和流向情况,保障公众知情权,让反腐追回的赃款赃物晒在阳光下。 结语 坚决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保障国家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解释,贪污受贿的财物将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将发还受害单位。赃款赃物的处理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形成合力。追缴赃款赃物不设时限,永不清零,防止贪官通过资本运作洗白。公开资金数额和流向情况,保障公众知情权,让反腐追回的赃款赃物晒在阳光下。我们将坚守原则,努力维护社会公正与法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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