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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抵押物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文件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一、哪些财产需要办理抵押登记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抵押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三、民法典中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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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8 10:5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