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借款人具有城镇户口;
 2、本人及所在单位在本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从后往前推算);
 3、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购买自住房的合法合同或协议,并有所需规定比例自筹资金;
 5、有《担保法》规定的资产为贷款抵押或质押;
 6、同意办理置业担保或抵押物财产保险;
 7、同意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8、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证明。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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