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当事人有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依法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后,认为其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可以做出准许贷款的决定,并由受委托银行为当事人办理贷款的手续。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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