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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情况
释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其票据被盗、票据遗失或者票据灭失的;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对于上述事项,一般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票据丢失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材料
    票据丢失的情况下,可通过如下方式申请公示催告:一般需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然后提交申请书等材料,再由法院受理,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发出公告,最后有人申报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无人申报的,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二、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后应怎么补救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后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股东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三、已经到期的承兑还可以背书转让吗
    已经到期的承兑,如果没有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可以背书转让,如果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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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4 23: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