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案件受案期限 |
释义 | 行政案件受案期限具体如下: 1、行政案件办理时限一般是90日,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行政案件是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行政争议一经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即变为行政案件; 2、行政处罚是行政单位或是其他行政个人,对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还没有造成犯罪的相关人,给他们的行政制裁。要注意还没有造成犯罪的和已经犯罪的,一个是行政制裁,一个是刑事制裁。当然也包括一些企业或者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 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其中,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行政处罚程序如下: 1、公安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分局、县区公安局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实施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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