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公司法》作出修改。新《公司法》实行注册资金认缴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金实缴有另行的规定以外。取消了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期限内需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期限内需缴足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的这几项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等,并且记载于《公司章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