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 戏剧、 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四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