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履行哪些职责 |
释义 |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1名听证主持人和1名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工作,必要时可以指定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应当是非本案调查人员。 涉及专业知识的听证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担任听证员。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依照规定程序主持听证会; (三)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四)接收并审核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 (六)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七)审阅听证笔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履行上述职责。 记录员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的具体工作。 听证主持人负有下列义务: (一)决定将听证通知送达案件听证参加人; (二)公正地主持听证,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三)具有回避情形的,自行回避; (四)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向本部门负责人书面报告听证会情况。 记录员应当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本条第(三)、(四)项所规定的义务。 第当事人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在听证会开始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提出。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听证工作。 一、行政许可听证的法律规定 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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