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基础证件(资料):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2,其他证件及资料:当事人的迁移户口申请书(出具迁移的理由)、购房入户(提供房产证)、人才引进(提供劳动合同)、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等;     3,带上述资料及证件,去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     4,带上迁移证及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     一、集体户口迁回原籍     1、该前提下,当事人应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起诉状等,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具体参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     2、要求解除当事人双方的“同”居关系,并对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权等,做出判决;     3、在当事人的户口原籍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户口可以迁回原籍挂靠。     二,户口迁回原籍的程序、需要的证件及资料,     1,带上当事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法院判决书等证件;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