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重疾险拒绝视力丧失赔偿,被保险人可以提供自己的证据链来证明其视力丧失与保险条款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有因果关系。如果保险公司仍然拒绝赔偿,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诉讼维权。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或者利益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赔偿。 2.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合同履行的事实有争议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其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或者双方或者第三人追究其证明责任。 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保存医疗文书、检查报告、检验报告、影像资料等医疗记录,确保相关医疗记录真实、完整、准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应当建立完整的病历资料,并保存在规定的时间内。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因医疗损害引发的纠纷工作的意见》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劝告患者及家属主动提供与医疗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患者拒绝提供,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中注明该事实。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被侵权人主张侵权行为引发的损害后果,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但是,因权利人无法提供证据而不能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保险人可以提供与视力丧失有关的医疗记录、检查报告、影像资料等证据来证明其视力丧失与保险条款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有因果关系,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可以通过诉讼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