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集体合同何时生效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47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一款的内容,实际上是保留了劳动法中原有的规定。该款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两种后果:     一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二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的,例如集体合同的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不合法等,集体合同不能即行生效。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48条的规定: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二、集体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第6条规定,集体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水平、工资分配方式和支付办法等;     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包括每天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天数,年休假及其他休息休假等;     3、社会保险和福利,包括养老、工伤、医疗、死亡等待遇,职工住房、生活供应、保健和文化体育设施等;     4、劳动安全与卫生,包括劳动条件、安全设施、防护用品、职工健康检查等;     5、合同期限;     6、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7、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8、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9、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0、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