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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
释义
    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199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ハ纸《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999年1月29日 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大利用外资力度,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进行投资,发挥首都资源优势,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外跨国公司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设立的具有地区总部性质或职能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跨国公司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市对外经贸委负责认定。 第四条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用于在本市进行资本性再投资的,可在税法规定的再投资退税基础上,由市财政按照其实际上缴地方的企业所得税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ザ钥绻公司地区总部,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五条在国家外贸商品类别规定的范围,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依法取得经营其所属生产性企业产品的出口权及自用设备的进口权。 第六条支持具备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和合资批发企业。 第七条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经销公司,销售其境内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八条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财务公司,向其投资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 第九条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投资性公司和投资股份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时,可以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银行除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外,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一个以上的外汇帐户,并保留较高的外汇结算帐户限额。ゾ外汇管理部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以依法在境内划转外汇资金。 第十一条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根据实际需要,经海关批准,可以设 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第十二条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京设立所属的研究开发机构、培训机构、技术支持中心等机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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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1 19:4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