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时,受理申请的车辆管理所如下: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申请对象是户籍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申请对象是居住地的车辆管理所;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申请对象是部队驻地的车辆管理所;     四、境外人员,申请对象是居留地或者居住地的车辆管理所;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对象是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车辆管理所;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申请对象是接受教育地的车辆管理所。     法律客观: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部队驻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