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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探视权能接回家住吗
释义
    离婚后,父母有行使探视权的权利,但需双方约定。如果约定可以接孩子回家,就可以接回;如果约定不可接回,就不能带回。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无法达成协议可由法院判决。如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中止,待情况消失后恢复探望。
    法律分析
    行使探视权,如果取得对方同意的,可以将孩子接回家住。如果双方约定探视孩子时可以接孩子回家,那么就可以把孩子接回家;如果双方约定探视孩子时不能接孩子回家,那么就不能把孩子带回家。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拓展延伸
    探视权的限制与家庭居住权的平衡
    探视权和家庭居住权是法律上的两个重要概念。探视权是指被剥夺自由的人或被剥夺行动能力的人与其家庭成员进行交流、探望的权利。而家庭居住权则是指家庭成员在特定住所居住的权利。在实践中,这两个权利之间存在一定的平衡与限制。一方面,探视权的行使应当尊重家庭居住权,不能对居住环境和家庭成员造成过度干扰。另一方面,家庭居住权也不能过度限制探视权的行使,特别是对于被剥夺自由的人或被剥夺行动能力的人来说,他们有权与家人保持联系和亲密关系。因此,在处理探视权和家庭居住权之间的关系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权益,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权衡和调整,以实现平衡和公正。
    结语
    探视权和家庭居住权是法律上的两个重要概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的行使应当尊重家庭居住权,不能过度干扰。在处理这两个权利之间的关系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权益,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权衡和调整,以实现平衡和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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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9 0: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