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受人不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哪些 |
释义 | 一般由买受人承担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在指定地点交付标的物,如买受人不按约定接收的,该标的物的损毁风险转移至买受人。 一、标的物交付中转移风险应注意哪些问题 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一般遵循的是交付主义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具体应结合交付地点的确定来判断:(1)合同中约定了交付地点,应依约定(2)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3)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其他条件。 二、法律如何判断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出卖人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二)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三、如何处理私人买卖纠纷案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回,买受人支付答价款的合同有效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以及其他从义务等。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检验、保管以及及时领受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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