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前文的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应属于书证的一种,因其制作机关的特殊性属于公文书证,相较其他书证证明力更高,但在认定事实时也必须依据审查书证的方式进行进行审查。在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时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是否直接是定罪量刑的责任交通肇事罪包含两个情节要件:重大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和负事故责任。这一点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但是该解释的表述中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没有直接指向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在实践中,部分案件审查人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结果直接认定为该司法解释中的责任,并据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据审查的相关规定。且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在民事诉讼中尚且要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何况在对证据审查更为严格的刑事诉讼中。故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能直接作为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中的定罪责任和量刑责任。2.审查起诉时如何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全面审查所有证据排除合理怀疑。交通警察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过程与公诉人审查起诉过程具有相似性,都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分析各种证据作出相应的结果,交通警察是认定事故责任,公诉人是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只是要求和依据不同,公诉人审查起诉应更加谨慎严格,且依据的是刑事法律法规。但在认定责任这一事实时所依据的证据上基本一致,只是由于程序不同称呼不同而已,例如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是当事人,而在审查起诉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将公诉人认定的责任结果用代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果用代替,其所依据的证据用代替,交通警察得出结果的过程是是得出,公诉人得出责任结果的过程是+得出,在得出责任结果后,公诉人在结合其他的证据,例如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等,得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因此要求在办理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时应进行全面审查。首先,先审查除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外的全部证据。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中提到的事故经过与现场勘验、检查中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图进行对比,还原事故的发生过程,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其次,将分析结果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故原因进行对比。如原因不一致,则应当重新审查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侦查实验。最后,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作出责任认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如其依据的是一般性的符合交通安全运输常理的法规则应当认定该责任认定结果准确;如其依据的是对特殊行为负面评判的法律条文,如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条文,则必须根据实际情形进行综合分析,得出合理的结论。 |